(通讯员 黄黎 王艾)“我一时糊涂犯了错,是你们挽救了我,今后我一定好好学习完成学业 ,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8月27日,在湖北咸宁市咸安区综治中心检察听证室,大学生陈某接到办案检察官递给他不起诉决定书时激动地说。
陈某系在校大学生,家境贫寒。2023年3月的一天,为了赚取生活费,陈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0000元(未获利)。当陈某受人指使在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识破当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3月,咸安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多次与陈某谈话,了解到因家庭困难父母均在外务工,此次是为了赚取生活费一时糊涂犯罪。
陈某到案后,对自己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十分后悔,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7月,陈某的父亲来到咸宁市咸安区综治中心,向值班的检察干警提供了陈某在学校的成绩单以及日常表现相关材料,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宽处罚。
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为在校大学生,犯罪未获利,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若能从此改过自新,对其本人、家庭、社会均具有积极意义。
检察官向分管领导汇报案情,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考虑到陈某的案件情节、性质,结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家一致同意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入驻综治中心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使检察工作更深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此次陈某父亲在综治中心反映情况也是检察机关贴近群众的生动展现。
8月20日,咸安区检察院针对该案在咸安区综治中心检察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同意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对陈某进行训诫,告知其一定要吸取教训,回归学校专心学业。
8月27日,咸安区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