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小型轿车,其通过微信支付押金1000元、送车费100元、租车费200元后,取得车辆使用权。车辆交接的当日,李某就伪造了一份该车为自己所有的行驶证照片,将该车抵押给宋某借得2.5万元。李某在支付少部分租金后,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该小汽车早已经被李某以2.5万元抵押给宋某,随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试法,把自己套入“法网”。检察机关将坚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
(夏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