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判决书,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罪一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判决是公正的,这个结果我真心的接受。感谢检察官们之前所做的工作。”当案件承办检察官将判决结果告诉吴某雷和受害者家属时,二人都对这个结果表示认同。
吴某雷和吴某飞是亲叔侄关系,1994年,吴某飞的母亲生下他后就因产后大出血去世,吴某飞从小是在大伯吴某雷家长大,17岁后才回到已经再婚的父亲身边,吴某雷夫妻俩对这个从小失去母爱的侄儿疼爱有加。
去年5月中旬的一天,吴某雷一大早就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吴某飞外出,当骑行至大冶市茗保线茗山乡一中学车站路口路段,与刘某兰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吴某雷、吴某飞受伤,两车受损,吴某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吴某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考虑到吴某雷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行动不便,在审查此案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决定上门讯问并做认罪认罚工作。
4月26日,在交警、人大代表、值班律师和群众的见证下,检察官来到茗山乡吴某雷家中,就案件事实依法对吴某雷进行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吴某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场表示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入员额领导检察官带头办案制度,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雷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姜新奎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和受害人为亲属关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彭小陛 杨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