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蕲春法院漕河法庭依法驳回了一起“结假婚”的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5月初,漕河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张卫疆在阅卷时,发现了一份法院于2016年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细心的张法官立即找到当事人当面了解情况。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刘先生与余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12月7日,刘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蕲春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余女士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于2016年1月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谁料,双方离婚后为办理贷款,又于 2016年7月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隐瞒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以原结婚证遗失为由,申请补领了结婚证。后余女士发现刘先生另有新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离婚,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这番“闹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系针对2009年10月结婚登记的补办行为,并非法院调解离婚后的复婚登记。余女士与刘先生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又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起诉。
同时,张法官对当事人隐瞒已离婚事实又补领结婚证的行为给予训诫,并要求当事人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张卫疆 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