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公益诉讼人嘉鱼检察院对西凉湖执法局提起的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当庭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嘉鱼首例涉长江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日起,咸宁西凉湖水域实行全面禁捕。2019年3月,嘉鱼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西凉湖嘉鱼县官桥镇阴山村水域存在非法捕鱼的情形,遂于当月16日前往西凉湖阴山村水域进行查看,发现该水域仍有违法捕鱼作业行为且现场无执法人员和执法船只工作。该院经调查认为西凉湖执法局疏于对西凉湖境内违法捕捞行为的管理,湖区存在周末、节假日非法捕捞行为。
2019年4月9日,嘉鱼检察院向西凉湖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切实加强对西凉湖的监管工作,对非法捕鱼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并依法进行处罚。2020年,该院经跟踪监督调查发现,西凉湖水域仍存在非法捕鱼的情形,西凉湖执法局对非法捕鱼的行为怠于履职,导致西凉湖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月4日,嘉鱼检察院以西凉湖执法局为被告依法向嘉鱼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嘉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西凉湖执法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针对西凉湖水域非法捕捞行为作出了相应执法活动,但节假日及夜间值班力度小、频率低,其疏于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致使非法捕捞破坏西凉湖生态资源环境的危害存在,西凉湖生态未得到有效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准确,对于公益诉讼人的请求予以全部支持。判决被告西凉湖执法局继续依法严格履行渔业渔政、水生生物保护和西凉湖生态资源保护职责,切实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水域,修复生态系统平衡,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增殖放流
公开宣判结束后,西凉湖执法局邀请该案合议庭成员和公益诉讼人到西凉湖嘉鱼县官桥镇阴山村水域参与和见证鱼苗放流,以生态补偿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在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的共同参与和见证下,西凉湖执法局将其购买的鳜鱼、花鲢鱼、白鲢鱼共计17万多尾鱼苗有序放归西凉湖。据咸宁市西凉湖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左志国介绍,后期将按照中科院的规划继续向西凉湖进行鱼苗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使受损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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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美 张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