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在审查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依法裁定解除被保全民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及关联子账户的冻结,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的影响。
4月9日,黄梅法院根据申请人赵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公司、桂某1、桂某2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桂某1名下的房地产,并实施了保全。其中,被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公司对本案中冻结其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及关联子账户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遂向黄梅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黄梅法院经审查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保护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担负着为职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功能,关系着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的正常维系,冻结涉案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和“影响最小”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悖,依法应予以纠正,遂作出前述异议裁定。
后续,黄梅法院将继续立足审执主业,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服务理念贯穿始终,积极落实《黄梅法院整治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专项举措》文件精神,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以高效优质的法治服务、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黄梅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熊毅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