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施姓男子因伪造公司印章,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7月15日,武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a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后a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饶某。同年9月份,饶某将工程再转包给被告人施某,并签订承包合同,收取管理费用。施某接手工程后,未经a公司同意,于2016年10月底,安排他人私刻了一枚“a公司b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项目部”印章,印章刻好后交给施某使用。案发后,施某被抓捕归案,a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施某伪造公司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武穴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伪造公司印章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后果。公司企业应加强对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莫将印章轻易交给他人管理,也切莫允许他人刻制其印章对外使用;一旦发现有人伪造公司印章时,应及时报案。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