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两件真实的案例,了解毒品犯罪所要承担的后果。
贩卖毒品罪
陈某初中毕业,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10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6月28日,涂某联系蒋某(另案处理)要求帮忙购买毒品一起吸食,蒋某便联系上陈某欲购买200元毒品,并约定在某酒店门口进行交易。后陈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陈某在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
邓某出生于1993年,初中毕业,无固定工作。2019年1月30日,邓某容留陈某等人在某酒店房间内一同吸食毒品。同年2月9日,邓某容留乐某等人在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后邓某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邓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邓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邓某当庭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吸毒有害健康,贩毒危害社会。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对毒品犯罪行为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此,号召大家培养自力自尊慎独的精神,不轻信他人引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对毒品坚决说“no”。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