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戴某危险驾驶案,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从立案到审结仅两天时间。
被告人戴某在一日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潜江市东荆大道至红梅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及全面运作。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潜江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法定代表人戴某适用非监禁刑,让其在接受法律惩处的同时,能够继续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企业运营平稳,保障员工就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精神,规范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刑庭 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