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1.被告将其车作价203000元卖给原告;2.原告支付定金30000元;3.被告负责提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一方反悔的,应赔偿对方违约金30000元;5.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签订协议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预付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由于当时武汉刚解封,车管所业务积压且因防疫需要对人员进入限制,未能及时履行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在协商无果后,今年6月11日,原告熊某将被告周某起诉至孝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协议》,并退还原告预付款、双倍定金及违约金。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属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纠纷,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调解优先。庭前调解不成按时开庭,并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只愿意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60000元,眼看双方都不愿让步,法官又分别找原、被告做工作。经过承办法官不懈调解,最终,原告对被告因疫情导致的困境表示理解,愿意退让一步,同意被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60000元,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潘婧)
(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