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宣判,法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其他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受某公司委托,为其催讨债务,并按讨回债务的10%收取费用。同年8月,刘某成立寄售行,以寄售行名义吸纳员工承接债务催讨业务。2013年4月至2015年初期间,刘某等人多次采取殴打、辱骂、威胁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非法讨要债务,形成了以刘某为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大冶、阳新等地先后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7起,寻衅滋事违法活动32起,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鉴于当前疫情的特殊情况,该案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理,7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庭审,公诉人、辩护人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参加庭审,实现了疫情期间“无接触”刑事审判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庭审预案周全,举证条理清晰,7名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最后陈述中真诚认罪悔罪。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结果。
(彭小陛 杨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