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上午,麻城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元,禁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被告人陈某宏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该犯罪集团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2年,陈某通过拉拢党员干部等方式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职。陈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通过实施滥伐林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规违法处理村委会事务,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大肆变卖村集体资产,挪用、侵吞村委会资金,攫取大量资产。
2008年以来,陈某笼络被告人陈某宏及当地另一恶势力头目被告人陈某青等人,以威胁、殴打、滋扰、串通投标等方式,逐渐垄断当地民生、水利、扶贫、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建筑工程。陈某等人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组织成员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陈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宏、陈某青、唐某、陈某二、陈某三、陈某四为其他成员。期间,陈某为捞取政治地位,利用各种手段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陈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文胜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