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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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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两男子因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被判刑
2020-08-15 17:45:0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8月14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购得的12只疑似虎纹蛙卖给了个体户蒋某某。5月20日,蒋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出售时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12只疑似虎纹蛙均为虎纹蛙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5月25日,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通城县林业局评估,付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正常栖息、生活、繁衍等,危及濒危动物种群数量,可能导致个体特殊基因遗失,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生态价值损失十分严重,参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为6000元。
2020年7月9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收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二被告人行为还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量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二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0元、专家咨询劳务费2000元,并在通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野生动物可不是你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千万不要因为无知,就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一、抓“鸟”、抓“青蛙”,“小事”惹来“大麻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些禁止性规定可不是“纸老虎”,如果不以为然,就可能给自己招来大祸。
二、餐馆吃“野味”,小心“祸从口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小心害人害己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另类宠物”不是你想养就能养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珍惜爱护野生动物,你我共行。
(通城县人民法院  程隽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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