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世纪末,被告人胡向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即将同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招致麾下,恶名初现。2001年5月,胡向军为树立恶名、打击竞争对手、扩大非法影响,伙同何某某等闯入他人家中将邵某某砍成轻伤,此事件标志着以胡向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此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胡向军为组织、领导者,胡某某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何某某等3人为骨干成员),杨某某等14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维系该组织运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胡家畈及周边地区和建筑工程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庭审中,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辉映宣读了起诉书,公诉团队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22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讯问和举证质证,并就案件定性,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情节、涉案财物处理等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过程中,22名被告人除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胡向军外,其他21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梁子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熊毅 潘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