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近年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绿色发展大局,不断提高生态司法保护的认识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助推鄂州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超越。
惩处与修复并重 还一片绿水青山
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周某某为经营睿峰山庄,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岳石洪村“马家凹”、“桃花山”山场修建办公楼、塔楼、环山路等建筑设施,造成林地严重毁坏。
经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20.4525亩,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根据委托的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公司的《周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植被恢复方案》显示,该生态修复项目投资预算达33万余元(含设计费)。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12月,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赔偿非法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用302016元,承担设计费35000元。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鄂城区人民法院秉承将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有机结合的思路,力争达到审理一案修复一片的效果。一起起案件的审判,彰显着鄂城区人民法院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与信心。
守护濒危动物 让生命诗意栖居
近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刘某分别以人民币450元、1400元的价格向网友购买黄边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各一只。经鉴定,上述二只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鄂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强化生态文明宣传,引导辖区群众不断增强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为鄂州生态环境持续转好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