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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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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检察:江某心 江某生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庭审
2020-09-24 10:22: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9月17日,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某心、江某生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在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由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6人组成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
以江某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争夺“江湖地位”,在原鄂州市吴都商场、鄂城影剧院附近持械聚众斗殴,恶名初显。此后江某心不思悔改,继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争夺势力范围,多次与周某等人相互砍杀。通过实施“1997年4月殴打陈某某违法案”、“1997年9月随意殴打周某案”、“1998年8月随意殴打邱某某案”、“1999年11月敲诈勒索何某某案”、“2000年9月敲诈勒索刘某案”,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恶名更甚。2001年6月至2007年6月8日期间,江某心因多次犯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期间暂时沉寂。2007年6月8日,江某心刑满释放后,其先后实施了“2007年10月殴打周某某违法案”、“2008年3月敲诈勒索王某某案”、“2009年敲诈勒索徐某某案”、“2009年5月非法持有枪支案”,恶名昭著。
案件详情
自2010年起,被告人江某心先后网罗被告人江某生、黄某林、程某停、赵某方、吴某山、梅某、江某、吴某斌、郭某喜、袁某顺、周某生(时年未满18周岁)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为主要手段,在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菜园头村(以下简称菜园头村)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江某心为组织、领导者,以江某生为领导者,以黄某林、程某停为骨干成员,以赵某方、吴某山、梅某、江某为积极参加者,以吴某斌、郭某喜、袁某顺、周某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7月14日,为排挤竞争对手,江某心指使黄某林、程某停等人打砸熊某牌铺,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确立了该组织在菜园头村及周边一带的非法强势地位。
该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8项罪名,先后实施了27起违法犯罪行为。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鄂城区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提出引导侦查意见23条。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高度重视案件办理,为确保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专案组成员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涉案款物及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共列出补充侦查提纲295条,追捕2人,形成的审查报告达13万字、295页。提起公诉的起诉书达1.9万字、38页,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43册。
庭前准备
由于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为保证良好的庭审效果,专案组成员加班加点,逐条审定全案举证提纲及思维导图,结合多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等问题,精心制定了讯问提纲、答辩提纲、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及庭审预案。
庭前会议上,该院就庭审程序、举证和辩论方式、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等与法院、辩护人充分沟通,以期尽可能达成一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为庭审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开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向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客观、清晰地展示了全案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逻辑严密、脉络清晰地举证、论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逐一进行了严谨、有力的答辩和说理。12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多数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公诉人庭上表现出色,节奏紧凑,高效完成所有程序,原计划2-3天完成的庭审工作,仅用1天就顺利完成。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周益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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