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让我的家庭可以重新开始,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冲动。”11月5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活动邀请了两位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该案的被不起诉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红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案件,该案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理。在综合考量整体案情后,红安县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作不起诉决定。
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促进案结事了家和,该院决定召开不起诉书公开宣告送达会,进一步听取当事人、人民监督员和村委会干部的意见。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说明了案件办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挽救家庭胜过一味地惩罚,这个案件的处理法情兼融,我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刘某,希望你按照自己保证的那样,吸取教训、珍惜机会,承担起为人子、为人夫的家庭责任。”人民监督员邹国学发表了监督意见。
“夫妻相处不能以暴力服人而是以理服人,希望你们能够重新开始,相互扶持。”人民监督员王恒说。
刘某现场忏悔,获得了妻子的原谅,在检察官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领取不起诉决定书。
(叶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