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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简易转小额”程序转换 汉阳法院合并审理34件早教机构退费案
2020-11-11 20:04: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34名家长因某早教加盟店闭店诉至汉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课程销售协议,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及利息损失,近日,汉阳法院宣判支持家长的以上诉求。
2018年至2019年之间,34名家长在汉阳区江腾广场某品牌加盟店分别为其子女购买了早教课程,支付费用8000至20000元不等。该加盟店的经营者为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武汉分公司。2020年5月28日,该加盟店发布闭店通知,并告知家长可将剩余课程转至洪山区南湖加盟店继续进行。34名家长不同意转校,要求该加盟店退还剩余课时费被拒。2020年7月29日起,34名家长陆续将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该早教品牌的内容提供方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起诉至汉阳法院。
立案窗口收到起诉状后,认为被告人数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遂对第一批13件案件以简易程序立案,并分流至民二庭办理。承办法官祝旖旎阅卷后,发现虽然被告在外地,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果断将该批13件案件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办理。之后8月17日立案的第二批21件案件直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并被分流至同一法官办理。考虑到部分被告在外地,为减轻当事人奔波诉累,承办法官遂通过在线庭审系统合并审理34件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指导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下载、安装和使用在线庭审程序后,34件案件的庭审在线上顺利进行,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开展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庭审持续6个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预付的课程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幼儿早教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因疫情原因无法经营,属不可抗力因素。但被告在疫情过后未重新开始营业,而是直接发布闭店通知,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课程销售协议。合同解除后,原告已缴纳的课程费用,扣除已使用部分后,剩余费用应予以退还。
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退款金额以及赠课是否计入剩余课时费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付款是基于被告提供的总课时,被告并未举证证实赠课与正式购买课程之间存在何种差异,也没有与原告进行约定并明确提示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赠课不予退款。赠课与正式购买课具有同等价值,赠课成本实际也计算在总付款数额内,故赠课和正式购买课应作为整体一起折算出单节的课时费。被告应对剩余有效课时部分予以退还。
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由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承担退还原告课时费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并非涉案教育培训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牛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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