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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陌生人怎么会有你的电话呢?
你以为真的关心你吗?
no no no
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啦!
下面,来看看大悟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吧!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党某、王某利用互联网购买、交换等方式从他人手中非法获取贷款人员个人信息100万余条,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招揽买家。根据信息新旧程度不同,二被告人以每条0.01元至0.3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和qq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购买者,从中获利14万余元。
大悟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大悟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按照非法获利金额进行民事赔偿。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党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党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党某、王某被扣押的违法所得六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党某、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4万元,并在孝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