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是企业股东,把矿山经营人刘某、黄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2年的分红款25万元及违约金7.5万元。
原告称,2018年3月,两被告受让股权后,与原告就合伙经营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原告如何享有分红进行了约定。后两被告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期间一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分红款。原告经多次找两被告,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就把他们告上法庭。
被告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被告不应是本案的被告;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所诉给付分红数额不实,没有违约行为;被告不应承担分配公司红利和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实地勘察现场
法官为了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门来到矿山实地堪察现场,为案件公平公正判决找出依据。(熊毅 童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