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勇带领审判团队来到该县某企业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标的额1058万多元的大案,最终以10万元调解结案,获得双方当事人好评。
原告郑某、李某诉被告英山县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英山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后,合议庭明确了两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要求被告偿还两原告的工程款714.258万元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344万元。认为该案涉及标的额大,事实争议多,案情复杂,稍有不慎,可能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因此及时召开庭前会议,一、交换证据,查清事实;二、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服务大局出发,讨论如何让企业跳出成天疲于应付债务纠纷面临破产的现状,让企业起死回生。决定到企业多调查,了解真相,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调解,搞活企业。
经查明:2015年,被告英山县某公司需投资承建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无法开工建设,找两原告帮忙,双方约定由两原告为被告组织介绍500万元的借款,被告将其建设工程中次坚石以上和土石方爆破工程以打包价格每立方米9元的价格承包给两原告,土方以每立方米24元的价格承包给湖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至2018年付清工程款。
另查明:双方协议订立后,被告以招投标方式将该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的全部工程发包给湖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组织了该工程的施工。为此,原、被告双方为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过多方调查,多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考虑到被告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同意被告给付10万元,两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英山县某公司位于项目中的7处房产和土地。上述10万元在前述房屋及土地全部解封完毕之日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双方就英山县某公司因本次工程款纠纷的其他法律问题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原被告双方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标的额过千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终于调解结案。
(熊毅 童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