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屈法官公正断案,我心服口服!”12月8日,被告吴某拉着麻城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屈剑的手激动地说!
2019年10月,原告王某经工友介绍,到吴某工地上务工,约定工钱按240元一天计算,项目完工后年底结算,平时只发生活费。2020年4月19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板材异常坠落,导致王某右手中指及小拇指被砸伤。事后,王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9天,花费医药费6587.9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元,误工期94天,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王某受伤及住院期间,吴某既未垫付医药费,也未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与吴某对于赔偿问题双方争议较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各项损失152971.58元。
麻城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屈剑接到该案后,在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的同时,与书记员戴琨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通过案情分析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引导双方当事人做出适当让步。但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吴某既未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又没有对原告王某尽到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被告吴某则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赔偿金过高,且原告王某受伤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庭审前,被告吴某提出对原告王某单方申请所作的伤残鉴定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屈剑对原告王某单方申请的鉴定进行审查后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屈剑依法驳回了被告吴某的重新鉴定申请。被告吴某对此不服,认为法官不公正,遂在庭审时提出要求承办法官回避。承办法官屈剑依法律程序向分管院长请示后,在请示未得到回复期间,抱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多次分别征求双方的意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协商劝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各项损失5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被告吴某当即撤回了回避申请,并对承办法官屈剑表达了感激之意。该案得已调解结案。
(熊毅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