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县第三实验中学校长与学校负责人一起来到蕲春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着“公正办案、守护校园、彰显正义”的锦旗郑重赠送给县法院,感谢该院漕河法庭依法公正处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小强是蕲春县第三实验中学一名初二住校生,2019年12月29日,学生们晚自习结束后回宿舍就寝。就寝熄灯后,为外出上网的小强独自翻越宿舍后的阳台栏杆,不慎坠落受伤。经鉴定,小强因伤导致精神伤残达九级,身体伤残两处十级。小强家属认为,其因在校期间坠楼受伤,遂于2020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赔偿损失50余万元。
蕲春县人民法院漕河法庭依法受理该案,为查明事实,主审法官张卫疆组织原告代理律师及校方共同到发生事故的寝室楼现场勘查,了解事发经过和纠纷起因。
庭审时,双方针对校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应对小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焦点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小强家属方认为,小强事发时仅12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受伤,校方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疏于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严重不足,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学校方认为,小强自身违反规章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当晚楼管人员也严格执行管理职责,校方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小强所受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休庭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小强受伤系自主行为所致。小强就寝熄灯后翻越三楼阳台安全护栏的行为极具危险性和隐蔽性,常人难以预见与控制。其次,学校建筑设施合规,学生宿舍采取了安装封闭式设计等防护措施,护栏高度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最后,学校尽到安全防范和教育职责,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进行过多次安全警示教育,尽到了安全防范和教育职责。小强受伤后,校方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救治,及时通知了其监护人,事后又积极为其筹资治疗,校方确已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学校对小强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小强监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悉,双方在上诉期间已自行和解。
年底,漕河法庭庭长张卫疆受邀为该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讲座。张卫疆以“民法典时代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中小学生沉迷网络等案例进行释法解疑,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法治意识。
学校系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在对小强损害后果及其家庭境遇给予同情的同时,应理性分析损害事件的发生及其因果关系,厘清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职责边界。倘若过于苛刻地强求教育机构履行超出常规的职责与义务,不利于学校对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管理与维护。
办教育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这起“小案件”宣示了公共规则的“大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正确教育和引导。
(王媛 张卫疆 许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