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上午十一时许,顾某驾驶重型渣土车,右转驶出浠水县闻一多大道河东街某在建项目工地出口后,车辆顶部拉扯路面电线,导致附近2根电线杆倒地。其中一根电线杆和掉落的电线“一起发力”,砸伤了在路边鱼塘捕鱼的村民张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办案检察官徐辉走访周边群众
12月15日,浠水县公安局以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案后,办案检察官徐辉仔细审查了所有案卷材料,发现了其中的疑点,遂对犯罪嫌疑人顾某再次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顾某不能确认自己驾驶的渣土车的后翻斗是否能够完全降下来,从而导致受害人张某死亡。因此,他不认为自己涉嫌犯罪。案发现场
为了弄清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决定到案发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现场,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周边多名村民,还向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教了电线高度、电线杆倒地原因、由此所造成的危害等专业知识。并找来同一款渣土车丈量车的高度,当场询问司机渣土车的盲区、坐在渣土车上能否看到后翻斗有没有完全降下来等情况。与涉案车辆同款车型的渣土车
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按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顾某因为疏忽大意未放下车斗,导致拉断电线杆砸死被害人张某,不是意外事件,并非交通肇事行为。而且,在此事故中,顾某应当预见到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害行为,而由于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未放下的车斗会拉扯电线而造成的潜在威胁,而且已经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核实完这些问题后,办案检察官将补充调查的证据向顾某出示。在证据面前,顾某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该院以犯罪嫌疑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审查起诉。鉴于顾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该院依法对顾某决定不起诉。
(熊毅 陈俊伍 吴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