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黄某罚款2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黄梅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例“罚单”。
2019年3月14日,原告施某向黄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向其返还租赁的机械,并支付租金。对此,黄某辩称施某并未向其履行租赁机械的交付义务,且施某对该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2019年8月2日,黄梅法院小池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的部分诉求,施某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并发回黄梅法院重审。
黄梅法院民二庭在重审该案时查明,被告黄某在一审及重审两次诉讼过程中,均陈述其没有收到《机械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且对签字的《机械租赁合同》中的机械及附件拒不承认已经接收。但根据原告施某提供的证据,可综合认定被告黄某已通过他人于2015年11月24日接收了施某的出租机械。
该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存在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因其故意虚假陈述,致使案件在一审中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既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黄梅法院遂对黄某处以罚款2万元。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在诉讼活动中,不仅法官要公平公正,诉讼参与人也应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凡是想通过弄虚作假证明自己的陈述或否认对方主张、扭曲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媛 吴英 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