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男)是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1月,张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报警后民警现场调解,并告诫双方冷静对待感情问题;之后,张某发现李某有跟踪行为再次报警;1月26日,李某到张某妹妹的家中寻找张某,情绪激动之下将自己的头砸破,张某再次报警。因李某的上述行为及其他过激言语,张某于2021年2月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并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将裁定书向张某及近亲属居住地的社区、派出所进行送达,防止李某家庭暴力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汉阳法院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同时,为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恶性伤害事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面对家暴行为,妇女应勇于说“不”,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亚莉)